五一节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两个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这两个管理办法都是部门规章级的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新制定。为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将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调整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修改版。2015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明确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改的内容,修改的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 ,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
近年来,国家陆续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
2019年,推动试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2020年,持续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推行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2021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相关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复制和推广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规层面的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就是对于CMA资质的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CMA是“中国计量认证”的英文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及可靠性进行全面的认证及评价。
CMA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取得CMA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在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检测报告,才能用于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产品质量评价和科研成果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为避免重复审批,解决资质认定事项范围不统一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这是从制度层面,明确依法界定并细化资质认定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动态化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CMA资质,有以下5个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是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是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是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新增了环境监测机构和环评机构造假的刑事责任。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环评文件时,如果弄虚作假,将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严厉的刑事制裁。
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除了要承担严厉的刑事制裁,还要被列入“黑名单”。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都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